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2-06-24 15:08
字号:

山东唐潮圣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雪晶、李婕、陈书慧、刘岩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1)第2490、2491、2492、2510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412号南山嘉园南侧芝罘区“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二楼)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1)第2490裁决书缺席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林雪晶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工资及提成8562元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1)第2491裁决书缺席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李婕的仲裁请求为:你单位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工资9734元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1)第2492裁决书缺席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陈书慧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000元;2、你单位支付申请人陈书慧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工资及提成8208元。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1)第2492裁决书缺席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刘岩峰2021年3月至2021年5月工资7500元。

用人单位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624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