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2-06-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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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钟浩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允浩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开劳人仲案字(2022)第263号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

申请人王允浩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132.25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3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18550元。5、被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为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8189时在本委第仲裁庭(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沭河路3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3层321室)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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