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2-06-24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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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于永琦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蓬劳人仲案字(2022)第507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86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883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8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烟台市蓬莱区戚继光路与南关东路交汇处蓬莱区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一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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