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2-06-20 10:54
字号:

蓬莱浩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肖连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蓬劳人仲案字(2022)第232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工伤医疗费23837.9元;2.支付住院伙食补助3100元、交通费200元、营养费1550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4.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5.支付护理费62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烟台市蓬莱区戚继光路与南关东路交汇处蓬莱区和为贵社会治理服务中心一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蓬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6月2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