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2-06-20 10:13
字号:

烟台万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孙安慧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劳人仲案字(2022)第440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孙安慧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防暑降温费360元;3、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工资2088.51元;4、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2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38.51元;5、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150元。本委定于202281109时0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大厦1723房间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62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