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规章制度的功能定位应有别于法律法规

日期:2021-08-26 17:19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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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2011年6月15日,申请人刘某到被申请人烟台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4年6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烟台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9年12月

刘某从事技工工作,所在车间主管为蔺某。2019年12月5日,烟台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对刘某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以“2019年11月22日7点40,刘某迟到并扰乱晨会纪律,被蔺某批评教育后,与蔺某发生口角并经多人劝阻无效,将蔺某推倒在地”的事实,依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6.2.5.b条“在公司内外打架、斗殴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之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委员会。刘某于2019年12月12日接收该解除决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当日解除。关于当天的事件经过,公司提交了清晰的监控录像,对真实性双方并无异议。

【申请人请求】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2536.12元

裁决结果】

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及仲裁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打架、斗殴”情形,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刘某主张,自己仅是轻推蔺某,蔺某系主动倒地,也未造成明显的伤害,自己的行为程度不构成严格意义的打架、斗殴,达不到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烟台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刘某系不服从管理且与主管发生冲突,性质恶劣,已在用人单位内部造成不良影响,推人倒地的行为就是打架、斗殴,如不严肃处理会影响今后正常的管理秩序,解除其劳动合同合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打架、斗殴是一种特定行为,根据行为情节轻重、产生的不同后果,适用不同的法律。根据打架、斗殴的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刘某推人的行为并没有明显伤害对方身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蔺某也没有反手,双方不存在互殴互伤行为,达不到打架、斗殴的法律设定,不属于《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违纪情形。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打架、斗殴”,如果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刑罚标准来认定,那么用人单位只能就员工构成违法违规的行为加以管理惩处,不会存在法律法规之外的违纪情形,这与用人单位可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用工管理的法律设置相违背。因此,规章制度规定的“打架、斗殴”不应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打架、斗殴”程度相提并论。刘某有实际推人行为,与蔺某发生肢体接触,有打架、斗殴的主观意识,就符合《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中的“打架、斗殴”情形设定。至于蔺某是否反手,取决于蔺某的个人素养,不能以是否互殴互伤来认定刘某推人的行为性质。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经反复查看烟台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事发当天的监控,事件发生时,刘某所在班组有五六人集中出现在厂区空地处,互相间的身体距离逐渐接近,伴有轻微推搡动作,后刘某被其中一名职工劝阻推离人群。紧接着,刘某伸手指点并绕开劝阻人,径直走向车间主管蔺某,突然出手推了蔺某头肩附近部位,蔺某倒地,刘某随即转身离开。仲裁委认为,首先,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经过必要的民主制定程序自行制订的用于内部管理、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用人单位,其本身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法规的属性,系因法律授权而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规章制度的功能应定位于约束员工行为、规范用人单位管理、维护生产秩序等,不应与法律法规对公民的限制性行为规定使用同一衡量尺度。其次,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与员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其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合法性也应包括合乎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刘某作为单位员工,晨会迟到,过错在先,蔺某作为部门负责人,批评教育是代单位行使管理权,刘某不服管理还主动出手推人,有违公序良俗,也超出员工正常行为规范。再次,“打架、斗殴”的行为以发生矛盾为客观前提,以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具有明显的暴力倾向。蔺某的管理行为与刘某的不服管理行为造成相互矛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将情势推向紧张,有发生暴力的客观前提,结合当天的监控视频可见,刘某在被劝阻之后又紧步上前推人,主观意识明显且使对方倒地,刘某有动机、有行为,事实清楚。综合以上,仲裁委认为,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或刑罚标准来认定刘某的行为,会损害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引发不良用工导向,在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下,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符合《员工奖惩管理规定》规定的解除情形,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对刘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对员工行为的约束管理是用人单位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当做到用语规范、实用可操作,对日常行为规范应尽量避免与法律、法规的专业术语雷同,造成理解偏差。因烟台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规章制度设计的具体条文涵盖面比较窄,确有需要进一步优化的地方,仲裁委将服务延伸至案后,在送达裁决书时一并向单位出具了仲裁建议书,建议单位对规章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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