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1-06-25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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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杨兴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劳人仲案字(2021)第13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09)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劳人仲案字(2021)第133号裁决书裁决:1、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杨兴增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工资14000元。2、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杨兴增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23000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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