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1-06-2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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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贾龙鑫、彭钊源、李欣洳、丛婷婷、马明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803、1831、1832、1833、1834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南三楼业务处置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803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1、

支付申请人贾龙鑫2020年7月1日至8月12日期间工资6773.6元;2、支付申请人贾龙鑫2020年7月28日至8月1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443元;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83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1、支付申请人彭钊源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工资7434.69元;2、支付申请人彭钊源2020年6月7日至7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949元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832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1、支付申请人李欣洳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9月16日期间工资7594.68元;2、支付申请人李欣洳2020年6月7日至7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600元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833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1、支付申请人丛婷婷2020年6月15日至9月15日期间工资7301.18元;2、支付申请人丛婷婷2020年1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368元;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83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马明成对你单位提出的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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