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1-06-25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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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袁晓慧、马旋、孙萌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683号、1684号、1685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南三楼业务处置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68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袁晓慧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25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袁晓慧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64元;三、驳回申请人袁晓慧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68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旋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2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000元;三、驳回申请人马旋的其他仲裁请求。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68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萌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4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孙萌代通知金4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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