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1-06-25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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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孙后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劳人仲案字(2021)第380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工资680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4400元;3、2021年4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3.33元。本委定于202181614时3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大厦1723房间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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