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1-06-25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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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孙文兵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劳人仲案字(2021)第190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要求你单位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13日至2021年4月23日的工资共计2397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1810900分在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福山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11室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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