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人社办发〔2021〕19号: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伤待遇争议速裁工作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1-05-17 14:04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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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基本劳动权益,快速妥善处理农民工工伤待遇争议,健全农民工维权保障体系,经研究决定,借鉴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经验做法,在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建立农民工工伤待遇争议速裁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农民工工伤待遇争议速裁工作机制适用于已有生效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农民工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设立形式

2021年5月31日前,各区市仲裁机构应在原有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基础上加载工伤待遇争议速裁功能,同步处理农民工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增加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发的仲裁员证并具备丰富工伤待遇争议案件处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力量。

三、工作要求

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的通知》有关要求,发挥仲裁高效、便民制度优势,对农民工工伤待遇争议快立、快审、快结,建立速裁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立案后30日内审结。坚持调解先行,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全面实行要素式办案方式,积极适用终局裁决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调裁审衔接。积极落实调解建议、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制度。对于涉及农民工工伤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案件,仲裁机构优先审查,及时制作仲裁调解书。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统一裁审标准,重点落实好案件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委托查证等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二)加强内部职能协作。加强人社部门内部有序衔接,实现仲裁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行政执法之间的信息共享,案卷材料可以互相查阅、借阅和复制。与农民工工伤认定相关的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仲裁机构应优先处理。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应由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出具结论的事项,相关部门应优先处理。

(三)落实法律援助机制。对农民工工伤待遇争议实行应援尽援,依托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动协助申请司法援助或工会援助,推行即时办理、预约办理、上门办理。有条件的,可联合司法或者工会选派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办理、参与调解等服务。

(四)发挥信息化优势。充分应用网上立案、电子送达、在线调解、在线庭审等信息化手段,与线下服务形成有力补充。特别对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或行动困难的农民工,引导其通过网上办理调解或仲裁申请事项,在线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各区市要提高政治站位,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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