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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人社发〔2021〕5号)

日期:2021-02-03 14:00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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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9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分工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3号),维护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现就我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并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参加工伤保险。

四、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15日内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终止用工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和退工手续。

五、用人单位按本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口径。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总额高于(低于)我市最高(最低)月缴费基数的,按最高(最低)月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八、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生效。用人单位未及时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九、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其遭受事故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十一、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与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办理终止用工手续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十三、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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