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单位规章制度可约束职工“八小时以外”影响工作的行为

日期:2021-11-19 09:21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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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

被申请人:某安保 

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某安保公司职工,双方自2019年3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在某安保公司从事武装押运工作工作时配备枪支。该岗位实行轮休制度,某安保公司每月制作排班表,王某根据排班表出勤王某在岗工作至2020年12月11日,12月12日(周六)王某正常休假根据排班安排,12月13日王某应到岗工作

2020年12月12日晚22点后王某在酒吧饮酒,12月13日凌晨,因醉酒涉嫌寻衅滋事,王某被烟台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公安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媒体对王某上述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进行了报道,其中未体现王某身份及某安保公司信息。后经调查,2021年2月3日,烟台市公安局分局对王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认定王某2020年12月13日凌晨0点许醉酒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其中刑事拘留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行政拘留不再执行。

经征得工会委员会同意,某安保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某,因其在2020年12月12日晚22点后饮酒,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并记录在案,违反公司《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某安保公司《制度汇编》中《押运工作督察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进入网吧、舞厅、练歌房等娱乐场所消费,22时后仍在外喝酒的,一经发现,扣40分,造成恶劣影响、屡教不改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制度汇编》已经某安保公司2018年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王某已学习。

申请人请求】

某安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0元

【处理结果】

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中,某安保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均清楚明确,王某并无异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违纪行为发生在休息时间,某安保公司是否有权通过规章制度对职工八小时以外”的行为进行约束。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因此其适用范围仅及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之内,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休息时间,属于劳动者可自由支配的时间,用人单位无权干涉,更不得通过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进行约束。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和义务,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范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的前提之下,即使规章制度对职工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进行约束,也属于用人单位对其所管理劳动者行为的合理要求,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的规章制度,依法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劳动者应当遵守。

【仲裁理由】

本案中,本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管理、提升工作质效、营造良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规章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方面为用人单位开展用工管理提供公开透明的准则,另一方面也为劳动者进行自我约束提供相对固定的行为规范,以使劳动用工秩序因可预期而处于稳定状态。

从行为本质看,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从立法层面看,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仅做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限定;从实操层面看,由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企业类型、规模大小各不用相同,各自的管理模式和管理需求也差异极大,设立统一的规章制度合理性标准难以实现。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结合自身企业文化和生产经营特点,将人文道德或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做出的否定性评价行为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约束,即使超出八小时工作时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属于用人单位对于所雇请劳动者行为的合理要求,经民主程序制定并依法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依法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劳动者应当遵守执行。

王某从事的是武装押运工作,系配枪人员,其岗位具有特殊性,某安保公司针对该岗位人员制定的《押运工作督察处罚规定》符合该岗位管理需求,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在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王某的情况下,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某安保公司对王某进行管理的有效依据。王某2020年12月12日22点之后在外饮酒的行为虽发生在休息日,但次日为其应出勤日,王某在明知不得超时饮酒的情况下,依然在外饮酒至深夜,会影响次日的岗位履职,有明显过错。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王某饮酒致醉酒,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虽最终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超越道德底线,有关媒体报道中虽基于隐私保护,隐藏了王某信息,但涉嫌寻衅滋事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依然客观存在,某安保公司据此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且解除程序完备不存在违法解除情形,因此依法驳回王某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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