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0-09-20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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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姜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1835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南三楼业务处置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1835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18年9月20日至9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20日至9月26日期间工资1100元。

用人单位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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