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0-09-20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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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伶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莱劳人仲案字(2020)第24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工资15192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兼职工资60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11月16日14时00分在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大厦1724房间开庭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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