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0-09-20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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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徐巧珍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588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4日期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的劳动报酬76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11月5日14时30分在本委第三仲裁庭(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8号科技大厦三层335室)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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