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0-09-15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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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闫旭开、于涛、周鹏涛、刘萍、杨丰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15、119、121、251、252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南三楼业务处置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15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闫旭开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工资15166元;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19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于涛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1月10日工资10230元;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12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周鹏涛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工资13500元;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251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刘萍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工资13700元、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1月1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517.2元;

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252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杨丰源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工资5466元、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月1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094.3元

用人单位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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