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0-09-15 05:06
牟平区嘉翎服装厂: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青、巨玲、宋巧娜、郭顺英诉你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牟劳人仲案字〔2020〕572、573、574、592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申请人王青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申请人巨玲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申请人宋巧娜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申请人郭顺英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本委定于2020年11月9日下午14时00分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68号政务服务中心504室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