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0-09-15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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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董凤强、杨进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243、244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龙口市港城大道南侧工商联综合体五楼510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243号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3945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775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244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1368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特此公告

                                                             

 

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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