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烟人社列字[2020]第1号)

日期:2020-09-11 09:53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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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

烟人社列字[2020]第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富视眼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泉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57022691

单位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44号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于红梅等87名劳动者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的劳动报酬共计349264.2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8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烟人社监理字[2020]1号)要求你单位15日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你单位逾期未履行。因你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87名劳动者劳动报酬中,涉及农民工21名,涉及金额85051.05元,我局于2020年8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书面告知书》(烟人社告字[2020]第1号),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视为有效申辩。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第九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鲁高法〔2013〕156号)规定,我局决定将你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列入期限为1年(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黑名单”信息将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信用烟台、信用中国(山东)、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平台予以公示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如你单位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黑名单”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1日

 

山东富视眼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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