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承担什么后果?

日期:2020-08-24 16:19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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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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