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询问会承担什么后果?

日期:2020-08-12 16:19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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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一):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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