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0-07-06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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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唐嫱、林永泉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1497、1664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南三楼业务处置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1497号裁决书裁决: 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唐嫱工作期间工资2197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烟芝劳人仲案字(2019)第1664号裁决书裁决: 你单位支付申请人林永泉工作期间工资9294元、并确认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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