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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张玖平、宋振兴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20)第791、792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
申请人张玖平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8月、2018年10月、2019年1月至6月工资29308.85元。
申请人宋振兴的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2019年4月至5月工资6600元;2、赔偿扣押个人私人物品1000元。
本委定于2020年08月27日上午9时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南三楼调解仲裁三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