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0-07-0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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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黄典玲刘美妍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已审结,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海劳人仲案字(20191122、1147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海阳市济南路91号第0104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劳人仲案字(2019)第1122号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黄典玲与你单位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支付申请人黄典玲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000元;驳回申请人黄典玲其他申诉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劳人仲案字(2019)第1147号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刘美妍与你单位自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刘美妍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000元;驳回申请人刘美妍其他申诉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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