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0-07-06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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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董凤强、杨进山诉你单位工资类等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243、244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等。董凤强的仲裁请求为:1、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95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工资33300元。杨进山的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工资150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龙口市东莱街405号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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