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0-07-06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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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周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烟莱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大厦17C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莱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035元;2、返还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学习基金2000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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