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20-07-0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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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王丽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烟莱劳人仲案字(2020)第148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72号祥隆大厦17C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莱劳人仲案字(2020)第148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2219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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