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如何认定“互联网+”下的劳动关系

日期:2020-05-19 12:25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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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系某外卖配送众包APP网络平台的经营者。被申请人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被申请人为该劳务公司提供信息展示及交易服务的网络平台,劳务公司根据平台中商家和顾客的要求,组织众包员完成配送任务,并向众包员支付劳务报酬。马某(独子,未婚)于2017年8月22日在该APP上实名注册为外卖配送员,注册过程中,APP要求马某阅读并同意《劳务协议》及相关服务条款后,方可继续操作,马某对此予以确认并继续完成了注册。《劳务协议》中载明:“您(即众包员)知悉并充分理解与某劳务公司通过本协议建立劳务关系,双方之间适用民事法律法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按照众包平台展示的劳务需求信息内容、要求、标准,自主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及时完成;具体服务计划和作业要求以平台公示的《管理细则》内容为准;为保障您劳务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安全,您同意劳务公司为您投保意外险;劳务公司会在您提出结算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无误的劳务报酬及平台奖励支付到您的银行账户中……”注册后,马某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登陆该APP自主抢单、接单,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进行外卖配送,被申请人及劳务公司均不对马某的上线时间及工作量进行要求。但配送过程中,马某要遵守平台公示的各项配送规范,否则收入会被扣减,甚至被限制接单。马某配送所得的收入实时体现在APP的个人账户中,其可根据需要随时申请提现。2017年9月13日,马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送往医院途中死亡。马某的父母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

【仲裁请求】

请求确认马某与被申请人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定马某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众包模式下的外卖配送员与平台或第三方劳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观点评析】

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众包APP的注册程序,马某需阅读并同意《劳务协议》后,才可成为该APP的外卖配送员进行接单、配送以及获取报酬,因此,马某在注册时已经知悉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其与劳务公司及被申请人之间均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从工作方式来看,马某通过APP接受配送任务有很大的自主性,可随意自由支配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其与劳务公司及被申请人之间并未形成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从报酬支付来看,每次配送所得的报酬独立计算,可以随时要求结清,与劳动关系中工资的定期给付有所不同。综上,马某与某劳务公司及被申请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按照劳务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马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马某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建立劳务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务公司依据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服务协议,组织并管理配送员开展外卖配送工作,马某、劳务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马某所提供的劳动是劳务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并从该公司获取报酬。在工作中,马某还要遵守平台公示的各项配送服务规范,劳务公司基于与被申请人的服务关系,根据上述规范对马某进行管理。因此,马某虽不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其与劳务公司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仲裁委员会认同第一种观点。众包,是网络产业发展带来的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它指的是企业把过去由内部员工执行的工作任务,通过互联网以自由自愿的形式转交给企业外部非特定的大众群体来完成的一种商业模式,近年来在很多行业中都得到应用。国务院在《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中,也提出要积极推广众包,最大限度利用大众力量,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生产及生活服务需求,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开拓集智创新、便捷创业、灵活就业的新途径。

随着外卖行业的发展,一些外卖平台在建设专职配送体系的同时,也广泛采用了众包的商业模式,以整合、利用社会闲散劳动力,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这些众包配送员和专职配送员之间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专职配送员一般由平台经营公司或者第三方劳务公司按照一定要求专门聘用,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工作由站点统一安排,接受考勤及其他一系列劳动用工管理,工资一般按月支付,工资项目多由底薪、提成或奖励等构成。这类人员的工作内容虽由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业态衍生,工作中也较多采用了网络工具进行管理,但抛开表象,其用工形式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相比,在本质上并没有过多区别。而众包配送队伍与此不同,众包配送员一般是通过专门的众包APP自行注册,通过APP订立有关协议,工作灵活、自由,可自主决定是否上线、是否接单,工作量没有要求,报酬也按单计费。其与平台公司或第三方劳务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合意,实际工作中,也未形成劳动关系中要求的人身隶属关系。众包配送员甚至可以利用其它全职工作的闲暇时间接受配送任务,或者同时在几家众包平台提供劳务。虽然众包配送员在配送中也需要遵守平台的一些服务规则,但这些服务规则更多是基于用户需求、品牌意识、服务意识以及餐饮行业的特殊性,对配送任务提出的具体要求,与一般的劳动用工管理并不相同。因此,在众包模式下,配送员与平台公司及第三方劳务公司之间,一般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兴行业不断涌现,与此相关的劳动争议也逐渐增多,其中的用工方式多种多样,不能一概而论。仲裁委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必须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的裁量标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积极应对新业态给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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