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人社字〔2020〕36号:印发《烟台市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互联网庭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3-31 13:27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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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烟台市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互联网庭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烟台市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互联网庭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24


烟台市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互联网庭审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互联网庭审秩序、提高庭审质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对于适合互联网庭审的,经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批准,或仲裁机构推介,当事人同意的,可选用适当的互联网通讯软件,开展预备庭、证据交换、开庭审理、调解、裁决等仲裁活动。

第三条 需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一般不适用互联网庭审方式进行。

第四条 使用第三方互联网通讯软件开展互联网庭审的,当事人应具备使用条件。

第五条 仲裁庭应配备互联网庭审所需的电脑、网络、摄像头、话筒、存储等基础设备,建议申请公用互联网通讯软件账号。仲裁活动应全程录制或以其他方式留痕,确保仲裁活动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开展互联网庭审,仲裁员须提前确认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即时通讯账号等,指导下载指定互联网通讯软件,并进行测试。

第七条 互联网证据交换可以通过拍照、视频共享或提交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书记员应于庭前检查网络环境、相关设备等软硬件,核查当事人到庭情况,确保仲裁活动正常进行。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参加互联网庭审的,应当通过证件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验证。

第十条 当事人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场所旁听互联网庭审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供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并经仲裁庭许可。

第十一条 除常规庭审纪律外,还应特别告知如下内容:

(一)互联网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互联网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申请人擅自退出的,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擅自退出的,作缺席裁决;

(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参加互联网庭审时应仪表整洁、着装规范,不得有进食或随意接听、拨打电话等妨害仲裁秩序的行为;

(三)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其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

(四)互联网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确保头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不得故意脱离视频画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互联网庭审画面;

(五)违反仲裁庭纪律,破坏仲裁庭秩序、妨碍仲裁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作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在互联网庭审过程中,因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仲裁庭应宣布休庭,给予合理时间排除故障,待故障排除后继续庭审。

第十三条 互联网庭审可以根据庭前准备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简化相应程序:

(一)庭前已经完成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告知、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的,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二)庭前已经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经仲裁员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庭前已通过要素事实确认表固定无争议事实的,可以直接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庭审。

第十四条 通过互联网开展仲裁活动的案件,应通过音频、视频、聊天记录等方式对笔录、文书及其他仲裁材料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互联网庭审形成的录音录像、电子文档等,应当作为案件卷宗组成部分妥善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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