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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社办发〔2020〕16号: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2-11 18:17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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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参保企业: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同舟共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稳发展的政策意见》(烟政办发〔20203号),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助力企业保经营、渡难关、稳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条件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

(二)受疫情影响,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填写《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和《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后,携带能体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现金流量表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到参保地社保、医保联合业务窗口或临时性质的社保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工作人员现场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转交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材料不齐的,告知具体原因。

(二)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每周受理的申报材料汇总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联合初审工作,符合缓缴条件的,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障局成立联合审核小组,对各县市区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符合条件的,下发同意缓缴的批复,由用人单位与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具体原因。

(四)补办法律法规规定的缓缴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时汇总审核情况,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审核通过的缓缴申请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补办法律法规规定的缓缴手续。

三、缓缴期限

缓缴期限先统一暂定为3个月,对缓缴期满仍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可再次予以延期,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因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原因需要减员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附件:1.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烟人社办发〔2020〕16号 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烟人社办发〔2020〕16号 附件1 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x

烟人社办发〔2020〕16号 附件2 烟台市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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