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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基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烟人社规〔2019〕3号)

日期:2019-09-27 16:53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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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基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烟人社规〔2019〕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烟台市基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职称评审工作中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5日


烟台市基层农业技术

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市基层事业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科技管理、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基层高级农艺师(基层高级畜牧师、基层高级兽医师,以下简称基层农业技术副高级职称)和基层正高级农艺师(基层正高级畜牧师、基层正高级兽医师,以下简称基层农业技术正高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第四条  基层农业技术高级岗位实行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统筹调控,不单独设置基层农业技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与全省统一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设岗,实行总量控制。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实行“双通道”,可自主选择基层职称或全省统一的职称。

第五条  基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坚持以用为本、突出业绩,不对论文、科研等能力作硬性规定,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基层农业技术岗位职责和服务基层发展的能力,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和创新成果。

第六条  通过本标准条件评审取得的基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资格,颁发基层职称资格证书,证书在全省基层区域内有效,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人员同等对待。基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仅在基层岗位聘用,不作为非基层单位岗位的聘用依据。取得基层职称连续聘满5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农业技术高级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相同级别的职称证书。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认真贯彻执行,遵纪守法。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积极参加各类提升综合素质和岗位技术能力的继续教育培训,任现职以来,按规定取得相应继续教育学时。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需到县级以上部门、单位参加相关专业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五)基层单位需对申报人员近5年道德品行、遵纪守法、从业行为、工作实绩、服务社会等方面表现作出综合评价和推荐意见。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或学位,不限定年限要求。具体学历资历要求如下:

(一)基层农业技术副高级:具备博士学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2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且任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职务5年以上。

(二)基层农业技术正高级: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任(基层)农业技术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且任(基层)农业技术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第九条  专业能力条件

(一)基层农业技术副高级: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规程,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能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熟练掌握农业技术推广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可行性研究编报及实施等工作。

(二)基层农业技术正高级: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趋势,了解相关学科的新进展,具有坚实的农业科技专业理论知识和规范的操作技能,及时推广农业科技新成果,是本专业在县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条  技术能力条件

(一)基层农业技术副高级: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编制本工作领域的乡级以上产业发展规划,或首位撰写已采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和技术总结等。

2.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位)参与上述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3.参与解决了2项以上本领域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4.参与基层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农业灾害防控技术指导、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未出现责任事故。

5.近5年组织过县级及以上层次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报告等。

(二)基层农业技术正高级: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编制本工作领域的乡级以上产业发展规划,或首位撰写已采用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项目报告、技术操作规程、试验检测报告和技术总结等不少于3项。

2.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2位)参与上述工作不少于3项,并经验收合格。

3.主持或主要参与(前2位)制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技术标准,并正式颁布实施。

4.解决了基层3个以上本领域生产及科技推广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难题。

5.负责基层动植物重大疫病防控、农业灾害防控技术指导、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综合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未出现责任事故。

6.近5年主持过县级及以上层次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且本人在大会上发表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基层农业技术副高级:

任现职以来,需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县级以上农牧渔业丰收奖、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项(前5位)。

2.主持(前3位)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等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3.主持(前3位)完成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1项,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4.指导500名以上农民及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1000人次以上。(附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佐证材料)

5.解决农业行业或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6.入选县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或相当级别的人才荣誉称号。

7.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1次,或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性表彰2次。

8.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1次。

9.获得市级以上行业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0.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1.出版过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20年,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

(二)基层农业技术正高级:

任现职以来,需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获市级以上农牧渔业丰收奖、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奖项(前2位)。

2.主持(前2位)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等科技成果,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以上。(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3.主持(前2位)完成1项市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2项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推广、技术改造、保护利用、调查规划、监测评估等工作,经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4.指导1000名以上农民及农村实用技术人才使用新科技成果,或组织农业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1500人次以上。(附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应佐证材料)

5.解决农业行业或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至少有1名为三级岗位)实名推荐。

6.获市级党委政府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7.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奖励1次,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业务表彰2次。

8.在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1次。

9.获省级以上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0.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对策研究、咨询建议、建言献策等综合性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1.出版过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专业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有3次“优秀”;或在基层工作满25年,年度考核有2次“优秀”。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均按截止到申报评审当年底实有年限的周年计算。有关经历、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满”、“以上”均含本级别。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综合性表彰”,是指党委、政府以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综合管理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等,以及经批准由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第十四条  申报基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年不得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农业技术高级职称。

第十五条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虚假挂名、暗箱操作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5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职称资格;对违规违纪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执行《关于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的通知》(烟人社发〔2019〕33号)等文件。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0月8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7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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