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19-08-15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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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张锦钰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开劳人仲案字(2019)第31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8号科技大厦324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开劳人仲案字(2019)第313号裁决书: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6月、7月、8月、10月、11月,2018年1月、3月、4月、5月的工资27556.1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特此公告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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