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19-07-29 16:38
字号:

烟台伟中电器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巧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18)第1797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南三楼业务处置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18)第1797号裁决书裁决: 你单位支付孙巧红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8日期间工资1320元、2013年4月19至2013年8月1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8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8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93.4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303元;驳回孙巧红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