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日期:2019-07-2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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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郭洪山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烟芝劳人仲案字(2018)第1603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30号南三楼业务处置室)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烟芝劳人仲案字(2018)第1603号裁决书裁决: 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郭洪山与你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支付郭洪山2018年9月工资差额1500元、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驳回郭洪山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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