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19-07-17 14:19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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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就业工作一直高度重视,摆在民生工作的首要位置,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把就业作为宏观调控下限,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质量持续提高。去年以来,受外部发展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经济运行稳中有变,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和就业产生一定影响,对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完善更加积极就业政策提出了新要求。去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在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鼓励就业创业、积极实施培训、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等方面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打出促进就业“组合拳”。为贯彻落实国发〔2018〕39文件,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省政府于2018年12月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要求,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28个部门,围绕实施积极援企稳岗政策、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推进大众创业带动就业、扩大培训改善就业、稳住重点群体就业基本盘、压实责任保障就业等六个方面,研究提出20条政策措施。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日前正式印发。

二、政策内容

一是企业社会保险费进一步降低。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鲁人社发〔2015〕3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5日内完成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是企业缴纳保险费返还力度进一步加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

三是企业裁员行为进一步规范。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是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5200元标准,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五是创业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2019年起,市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3000万元以上,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六是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七是创业载体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载体给予动态差异化奖补,根据创业孵化基地每年新增孵化成功企业个数或创业园区新增入园企业情况等,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载体一定数额的资金奖补,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建设“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加大创业教材资源开发,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

八是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2019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到期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是企业职工在岗培训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十是失业人员培训政策进一步完善。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十一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生活补助。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二是青年就业见习范围进一步放宽。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6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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