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19-05-06 11:50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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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随机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列和频次

 
 

法律依据

 
 

1

 
 

用人单位制定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11日起施行)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11日起施行)第89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劳动用工信息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10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38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3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用工及招用工管理规定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11日起施行。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371日起施行)第9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11日起施行)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12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第2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12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第5条第3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

 
 

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使用童工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9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121日起施行)第2条第2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问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9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121日起施行)第2条第1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129日发布,自200631日起施行。根据201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24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6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2012428日起施行)第6条第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2012428日起施行)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2012428日起施行)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7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是否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况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11日起施行。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371日起施行)第30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11日起施行。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371日起施行)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11日起施行)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11日起施行)48条第2款: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1994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7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11日起施行)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8

 
 

社会保险登记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登记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通过,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第57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等级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通过,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自201171日起施行)第58条第1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1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9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9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缴费单位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1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10条第1款: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1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0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121日起施行)第27条第1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0

 
 

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从事鉴定工作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工伤保险条例》(20034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12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111日起实施)第61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11

 
 

职业介绍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40条第3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115日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12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47条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20078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11日起施行。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115日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12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70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724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20157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自2015101日起施行)第4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人才市场管理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设立人才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9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3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4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7条第2款: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9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3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4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3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9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3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4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6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9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053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4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5条: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批机关应公布检查结果。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9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3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4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3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

 
 

13

 
 

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民办学校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自200391日起施行)第62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2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 399号公布,自200441日起施行)第47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0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121日起施行)第28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4

 
 

继续教育开展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是否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7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7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19条第1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在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中,因管理不当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15

 
 

劳务派遣开展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11日起施行。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371日起施行)第58条第1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20076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11日起施行。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371日起施行)第92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

 
 

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保护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6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20126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21条: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17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239号公布,自2011728日起施行)第7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17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239号公布,自2011728日起施行)第8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17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令第239号公布,自2011728日起施行)第22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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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情况

 

 

 
 

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情形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随机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6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公布,自2005101日起施行)第4条第1款、第2款: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6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公布,自2005101日起施行)第16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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