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鲁人社发〔2019〕11号文件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校外教学点和联合办学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9-04-29 11:14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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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社发〔2019〕10号

转发鲁人社发〔2019〕11号文件加强全市技工院校学生学籍、校外教学点和联合办学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属技工院校: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山东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要深入学习鲁人社发〔2019〕11号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办学秩序,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起管理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督,强化督导检查,对政策执行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格学籍管理规定。各技工院校要切实履行学籍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学籍注册、转专业、实习、毕业等规定,规范学籍管理行为,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学籍管理各项制度,推动技工院校学籍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保证技工教育教学质量,技工院校专业班级学生人数一般应在20人以上,当学期同一专业招生人数少于15人的,原则取消本专业招生。各技工院校要安排专人管理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按规定时限处理相关信息,逾期和无效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处置不及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清理。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质效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规定,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及省级中职教育管理权限的通知》(鲁政字〔2014〕190号)要求,对社会认可度较差、负面问题较多的技工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减少招生计划、核减学生资助资金;对问题严重、不能按期整改的,应责令其暂停招生,并停止拨付学生资助资金,直至整改到位;对近3年未招生并注册学籍的技工院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核认定,应停止其招生资质,冻结其学籍管理系统使用权限。要求重新开展技工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校,应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办学工作。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5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山东省技工院校联合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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