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孙女士2018年应享有10天年休假,其单位仅安排5天,单位与其协商剩余5天年休假安排在2019年度,孙女士咨询:年休假可否跨年度安排?
日期:2019-01-1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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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如果职工不同意跨年度休年休假,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