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普法宣传系列五:经济性裁员勿裁“三期”女职工

日期:2018-04-02 00:00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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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勿裁“三期”女职工

2014年9月23日,张女士应聘到某百货公司从事客服工作,每月工资32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9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5月,张女士生育。2017年10月,该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12%的职工,经提前三十天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后,2017年11月,该公司通知了包括张女士在内的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张女士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00元。
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减人员,此时张女士正处于哺乳期,属于上述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公司未考虑张女士的特殊情况,解除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00元。
【维权小贴士】
 经营困难需裁员,特殊情况要分辨;
三期女工是例外,解除违法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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