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监督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4-18 00:00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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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劳务派遣规范发展,引导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开展2018年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监督内容

本次核验监督范围为截止今年3月底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及在我市备案的分支机构。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本单位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包括:1.经营情况;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4.被派遣劳动者在何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3);

(五)劳务派遣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六)本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

(八)本单位工资发放财务凭证;

(九)本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资料(一)至(五)需提供原件和电子件;资料(六)至(九)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经许可机关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返还劳务派遣单位,材料(十)需提供原件。附件1至附件4由劳务派遣单位填报,附件58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填报,表内数据截止日期为20183月。财务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经营情况报告需对填报表格内项目进行说明。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含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相关资料。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同时向许可或者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二、核验监督方法

核验监督工作按照隶属关系分级负责,采取企业自查、属地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核验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抽查企业户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一)326日至331日,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全面自查,按时完成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二)41日至414日,各劳务派遣单位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核验资料。

(三)415日至430日,各县市区汇总并提报辖区劳务派遣单位核验情况(含各单位核验资料、县市区核验情况报告及附件5至附件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自查和核验情况按照隶属关系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不少于三分之一),组织专门人员实地核验监督。

三、核验监督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做好劳务派遣核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核验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核验监督机制,落实分级核验监督责任,设专人负责劳务派遣核验监督工作,认真做好核验监督的部署、资料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等工作。

(二)制定核验监督方案

各县市区核验监督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核验监督方法,推动核验监督工作有序开展。要完善核验监督办法,建立核验监督工作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夯实工作基础。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核验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送许可机关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移送劳动监察部门处理;许可机关应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核验监督通过的单位,许可机关发放《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监督通过通知书》(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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