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普法宣传系列四:合同期满遇“三期”,劳动关系要延续

日期:2018-03-26 00:00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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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遇“三期”,劳动关系要延续

    2016年11月1日,于女士应聘到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9月30日,公司通知于女士合同期满将不再续签。2017年10月22日,于女士查出怀孕五周并告知公司,要求撤销终止决定,但公司不同意。协商未果,2017年12月1日,于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017年10月31日于女士与该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时,于女士正处于孕期,属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情形,故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于女士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于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予支持。
     【维权小贴士】合同期满要终止,例外情形别忽视;
                遇上三期当延续,强行终止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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