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人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8-11-16 11:14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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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计委《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8〕3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药品纳入医保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30日起,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名单见附件)纳入《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将国家谈判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设为参保职工15%、参保居民25%,其中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 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参保人员使用17种国家谈判药品以及雷替曲塞,其个人首先自付部分,参保居民按大病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参保职工直接纳入职工大额救助。其中,对我省大病保险药品已纳入国家谈判药品范围的西妥昔单抗、阿法替尼、阿昔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尼洛替尼、培唑帕尼、瑞戈非尼、舒尼替尼、奥曲肽微球等10个药品,实行过渡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到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予以补助,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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