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人社发﹝2018﹞ 4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的通知

日期:2018-11-12 09:10 来源: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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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管辖范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芝罘区、莱山区区域内中央、省、市属和部队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芝罘区、莱山区区域内在中央、省、市级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中央、省属驻烟及市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4.中央、省属驻烟及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5.驻烟部队师级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6.市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二、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1.本县市区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除外;

2.本县市区属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3.本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4.驻本县市区部队师级以下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5.本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的管辖

1.高新区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暂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2.经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含其分支机构)驻芝罘区、莱山区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3.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我市不同辖区的,有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履行地不明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以保障劳动者诉权。

4.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我市用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其所在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其他事宜

1.各县市区应当指定专门联络员,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联络员先行沟通协商,不得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让当事人多跑腿。沟通协商不成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2.各县市区报请指定管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应报送《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指定管辖的,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通知书》。

3.在案件管辖问题上存在推诿扯皮等损害当事人权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究仲裁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4.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与仲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5.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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