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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失业金标准每年根据省厅文件进行调整,领取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来计算:
1、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发给三个月的保险金;
2、缴费年限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发给六个月的保险金;
3、缴费年限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发给九个月的保险金;
4、缴费年限满四年不足五年的,发给十二个月的保险金;
5、缴费年限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发给十八个月的保险金;
6、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发给二十四个月的保险金。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