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8-10-16 09: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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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探索建立“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创建医养结合示范市,保障失能、失智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提高失能、失智人员的生活和人文关怀水平,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拟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长期处于失能、失智状态的居民日常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问题,提高参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通过政府、社会、个人等多方筹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逐步完善筹资机制;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的管理模式。

二、覆盖范围和资金筹集

(一)覆盖范围

凡参加试点县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均应参加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正常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居民,经评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资金筹集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合理分担,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试点期间(2018121日至20191231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划转70万元到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账户,个人暂不缴费。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人社、财政部门根据试点县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资金的划转标准。

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一)保障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失智状态的参保居民日常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失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长期护理的参保居民,自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评估准入

建立长期护理评估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的失能或失智程度、疾病状况、护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其是否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依据。申报、评估程序、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暂按职工长期护理标准执行。

(三)保障方式和护理范围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保障方式、护理项目由试点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支付范围及比例

经评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和日常照护费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范围。医疗护理费用由护理保险资金和保障对象按比例分担。

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队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和应由第三人负担的护理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定点医护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和实际需求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

四、结算办法

试点期间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限额支付与按项目付费等灵活的费用结算模式。具体费用结算标准由试点的县市区按照资金的筹集情况予以确定。

五、管理与服务

(一)定点医护机构

定点医护机构的准入,由试点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人员、设备、规模等基本条件设定相应的标准,并建立定点护理床位、护理人员备案管理制度。

(二)协议管理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护机构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与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价格和结算方式等。定点医护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护理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行为,提供的服务要符合服务标准,尤其要尊重参保人员的生命尊严,突出对参保人员的人文关怀,尽可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安宁的长期护理服务。

六、组织实施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配套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确定第三方承办机构。财政部门负责将长期护理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财政专户。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试点县市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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