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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7-07-18 00:00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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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
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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