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的解读

日期:2017-07-10 00:00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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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依据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各类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基础性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局依照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印发的《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于2010年11月17日发布了《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烟人社办发[2010]75号),对开展我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有效提高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针对性和执法效率。但是也存在评价不够规范等问题。《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烟政发[2015]27号)明确要求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都对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我局根据国家人社部、山东省人社厅相继出台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制定了《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夯实基础。
    二、《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出台的目标任务
    制定并贯彻执行《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主要达成如下目标任务:
    一是加强对企业分类监管,将监察执法重点放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多发和高发的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有利于提高监察执法针对性和效率。
    二是督促各类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规范用工,树立守法诚信形象,推动劳动保障法制环境建设。
    三是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系列改革精神,减少对企业的执法干扰,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
    三、《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依据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由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原则进行认定。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实施细则》第七条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级、B级和C级。具体划分标准为: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评为A级;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办法》对于C级,具体列明了几种情形,符合所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C级: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开展评价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
    (四)遵守劳动用工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涉及范围
    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涉及范围为全市各类企业,主要对象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满一年的企业。对空户、破产、注销、被吊销执照、停产停业、被兼并或查找不到等非正常经营企业,可以暂时不进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作为独立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对象。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及时通报企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执行口径及新旧政策差距
    2010年11月17日发布了《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办法(试行)》与新发布的《烟台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主要是评定方法和程序有所不同,执行口径及新旧政策并无差距。原来的《试行办法》规定由企业自行申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评定,目的是建立企业依法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而新的《实施细则》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市及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是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也就是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就企业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再单独组织开展活动,不会另外增加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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