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劳务派遣单位未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相应法律责任

日期:2017-12-06 00:00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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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被申请人某化工厂与第三人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13年3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第三人派遣员工至被申请人处从事装卸工作,派遣员工的具体工作由被申请人安排和考核,报酬由被申请人确定后按月转入第三人账户,第三人向派遣员工支付。2014年9月被申请人重新与第三人签订一份劳务外包合同,将上述装卸工作外包给第三人,合同约定劳务人员需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按照被申请人的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被申请人有权调整劳务人员的工作岗位;费用的计算以劳务人员为单位,每人每月费用固定,被申请人按月支付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向劳务人员支付。申请人赵某2013年7月23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装卸工作,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均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22日,赵某被辞退,其诉至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以及2013年8月23日至2014年7月2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第三人对上述两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点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应当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实践中区分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一般考虑如下两点:1、对劳动者的管理不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工作,两者间存在用工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外包中,发包单位不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由承包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发包单位与劳动者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2、合同标的及费用结算不同。劳务外包的标的是劳动成果,发包方按照约定的劳务单价及业务完成量为承包方结算费用,而劳务派遣的标的为劳动力,其费用一般按照派遣人数、派遣时间进行结算。本案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期双方虽重新签订外包合同,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仍然符合劳务派遣协议的特征,因此仍应当适用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为三方法律关系,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本案第三人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外派赵某的资格。赵某实际为被申请人工作,遵守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其工资虽由第三人支付,但最终来源仍为被申请人,依据劳部发[2005]12号文的规定,赵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鲁人社办发[2015]28号文第六条也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使用未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相应责任,故本案应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相应责任,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第三人对申请人的损失亦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应对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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